11月11日,記者從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獲悉,江西省已開始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施環境保護“紅(黃)牌”警示管理制度,被列入“紅(黃)牌”警示的排污單位,其環境信用評價等級將下調一級。
根據規定,若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,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標準且被依法實施行政處罰;排放水主要污染物或大氣主要污染物,超過總量控制指標且依法被實施行政處罰的,都將被列入環保“黃牌”警示。若排污單位被環保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、關閉;已受到環保“黃牌”警示,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,則將被列入環保“紅牌”警示。
據了解,被列入“紅(黃)牌”警示的排污單位,其環境信用評價等級將下調一級,并將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,加大執法和監測頻次。排污單位需按要求進行整改,整改達標后可申請“摘牌”。
![]() |
|